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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离婚案件中,有怎样的离婚程序?离婚赔偿标准又是怎样的?法院判决离婚赔偿时需要坚持哪些原则?本文为您做了一一介绍:2010年07月07日   文中主人公作为网店老板,平时最常接触的除了客户,就是快递公司了。在一次交易过程中,圆通公司丢失了主人公10600元货物,由于没有保价,圆通公司只同意按邮费的3~5倍赔偿,最高赔偿60元,后提高至600元。然而在充分的证据面前,法院支持了主人公的诉求。其实早在2008年,快件丢失,赔偿“不超过运费3倍为限”的行业惯例已经成为历史。  事情要从2008年说起。  2008年12月6日,我和姚兄成交了一笔金额较高的墨品生意。当天下午,姚兄便把10600元货款从支付宝打入,我随即发货。  第二天早晨,也就是2008年12月7日,通过网络跟踪订单查询,结果显示货物已经到达姚兄所在的城市。因为此次交易金额较大,所以看着货品到达,我悬着的一颗心也总算是放下了。  然而当天中午,意想不到的事情却发生了。“圆通快递给我打电话说,因为货门没有关好,你邮寄的货品丢了。我当时就告诉他们,这个包裹的货值很大,让他们想办法找。”姚兄在电话中口气急切地跟我说。  接到姚兄的电话,我也十分着急,立刻与上海圆通和姚兄所在城市的圆通打电话,询问事情的进展及解决的办法,一直忙到傍晚。然而对方的回答却是极其敷衍,“我们会尽力。”随后便是漫长的等待。  当天晚上,我给姚兄打电话。在电话中我承诺,如果东西丢了,我会如数赔偿,算是稍稍宽慰了一下姚兄的心情。  我很感激姚兄对我的信任。从丢包裹之后的20天里,姚兄没有打电话催促我补偿货物,只是在某网上商城给我发了两个消息问了问情况。  相比而言,圆通对此次丢包裹事件确实漫不经心,整整20天,我未曾看到事情有丝毫进展,圆通公司似乎也从未把找到我的货物当做什么重要的事情放在心上。“或许是圆通对丢东西的事情已经司空见惯了吧。”我在心里只能这样猜想。  2008年12月26日,姚兄来到上海,我如数将墨品当面交付给他。  难以调解的调解之旅  和客户的交易到此算是暂时告一段落,但是与圆通的纠葛却才刚刚开始。  在丢东西的当天,我便将在某网上商城的对话记圆通公司录和支付宝记录全部打印了出来,以备不时之需。而圆通的态度依然很好,但是丝毫不作为,所以丢包裹事件一直没有进展。  过了几天,圆通主动提出要给我赔偿,赔偿金额从300元,一直提高到600元。“600元的赔偿已经是很高了,如果按照邮费3~5倍赔偿,只能赔60元。”听对方的口气,似乎是在普度众生,作为一个普通的顾客,能够得到这样的赔偿,也应该要感恩涕零、心满意足了。  然而,600元,与我丢失货品的金额相比,相差甚远,我当然不会接受。因此,我的回答是:“我会去消协投诉。”  对于我的表态,圆通公司所给与的依然是沉默,似乎他们已经认定,时间是一切问题的解药,拖着,就会一切OK.  几个月后的一天,圆通突然给我打电话:“你去消协投诉了吗?”  “消协我不去了,你们如果不给我合理的赔偿,就等着法院见吧。”我冷冷地说。  “我们有律师,上法院即使你胜诉,也只会赔给你60元。”  “你们等着吧,去法院哪怕一分不赔,我也认了。”  这次谈话以不欢而散告终。此后,圆通再也没有理会过我,可见他们根本不将客户放在眼里。  作为消费者,我只希望自己的权益能够得到合法的保护,我没有时间也没有精力与一家公司打官司,然而圆通的表现确实太让人失望,因此,我决定通过法律手段来解决我们之间的矛盾,就像我说的那样,只为讨一个说法,哪怕一分钱不赔。  2009年11月25日,在一年时效期内,我将此事起诉至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同年12月28日法院立案受理。而当圆通收到起诉书时,已经是今年1月份了。  2010年2月9日,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案件。  “你愿意调解吗?”在一审时,法官当庭问我。  “我愿意。”我回答,我不想把谁逼上绝路,我只为维护自己的权益。  在调解的过程中,圆通说赔偿我2000元,与上法院前圆通提出的600元相比,这个条件又“优厚”了很多,但我相信法律,相信自己的要求是合理的,我没有接受。法官也认为我的证据链完整,判决圆通公司赔偿我的全部损失,判决如下:被告上海圆通速递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委托运输的墨锭。  一审判决后,圆通不服,上诉,但并无新的理由。  二审法官问我愿意接受调解吗?当然,我还是愿意。圆通这次似乎没有了底气。  最后,还是我做出了让步,让圆通少赔偿了一点。因为我知道,如果我坚持全部赔偿的话,还需要花时间和精力。做人不可以太贪心,我争的是一口气,维护了自己的利益,我觉得可以了。  与圆通之间的官司算是告一段落了,本应是一个挺简单的调解事件,但由于圆通公司的态度生硬,还是经历了一些波折。事后我总是在想,区区一万元的赔偿,对一家公司来说算得了什么,为什么他们宁可和消费者对簿公堂,也不愿意真心实意地为他们的错误付出应有的代价?因为他们认定消费者就是一个弱势的群体?还是他们曲解了法律的公正?又或是他们害怕如此轻易地对消费者进行赔偿,会对公司今后的运转带来负面影响?其实,与其花费这么大的精力和财力来处理事后的工作,倒不如花更大的心思来琢磨一下如何改善公司的运行,减少类似事情的发生。  不愿提起的经验之谈  其实早在2008年,快件丢失,赔偿“不超过运费3倍为限”的行业惯例已经成为历史。国家邮政局、工商总局联合发布的《国内快递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从2008年10月1日起实施,不再定死赔偿标准。然而多数快递公司似乎并没有把这项标准放在心上,依旧我行我素。  近年来,因快件丢失、损坏而引起的赔付纠纷日益增多。不过,因为快递单据背面的协议上写有“货物托运如发生损毁、遗失,赔偿金额以每件最高不超过运费3倍为限”条款,再加上一些消费者没填写“保价”,只能自己吃哑巴亏。而按照新的快递服务合同文本,消费者向快递公司交付委托货运的物品和运费后,快递公司如造成快件丢失、损毁,应当按照消费者的实际损失赔偿。  不过,由于消费者一般很少如实申报快递物品的价值,并保价托运,我建议广大消费者为了保护自己的权益,应当填写快递邮件中的“保价”,保价以后万一发生物品损坏,或者丢失,那么按照双方约定的保价价值进行赔偿。同时即便不作保价邮寄,我想也应该对物品的价值和经营方进行明确约定,即便是没有保价邮递的话,出现了货物的丢失损坏,也应该按照双方认可的实际价值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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