暴力也不能剥夺母亲对孩子的抚养权
来源:六安离婚律师 网址:http://www.lalhlaw.com/ 时间:2015-09-11 11:09:10
【案件背景一】
北京某工厂女工隗永梅,在1999年春节前夕终于与近在咫尺却分别一年半的年仅4岁的女儿相见,隗永梅激动得紧紧地抱着孩子,这场面即令人心酸又令人高兴。
隗永梅工作刻苦努力,待人谦虚谨慎,生活作风严谨正派,并且在工作上小有成绩。1990年与出租汽车常某相识,自由恋爱,并于1992年5月登记结婚。婚后两人居住在两居室的楼房中.
婚后,发现双方在性格上有很大的差异,并在共同生活期间因家庭琐事常常发生争吵.由于男方从事出租汽车职业,在家时间较少,双方缺乏沟通.1994年1月,隗永梅生下一个女儿,由于婚姻上的不幸,她对女儿关怀备至,多次放弃了参加娱乐的机会,为了照顾孩子甚至放弃了厂工会组织的黄金海岸的休养.
1997年3月9日,双方又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男方对隗永梅实施暴力,进行拳打脚踢,隗永梅被迫带孩子回了娘家居住.后虽经单位调解,但双方积怨已深,隗永梅认为感情已破裂,无和好可能,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7月27日,男方到隗永梅家附近隐藏,趁隗永梅母亲抱着小孩送客人的时候,对老人进行殴打,将小孩强行抱走.孩子是隗永梅生活的全部寄托,由于无法见面,日夜思念,多次通过报刊传媒表达自己的思念之情,感人至深.后法院驳回了离婚请求,隗永梅只好从娘家搬回,但夫妻感情仍然不和,分开居住,各住一室,并且男方仍然不让其见到孩子。在双方单位的调解下,他们达成了允许隗每周看望孩子一次的协议,但其丈夫仍拒绝隗永梅与孩子相见。
1998年4月法院再次审理了他们的离婚案。北京大学法律系妇女法律研究与服务中心为隗永梅提供了法律援助。在诉讼中,隗永梅提交了大量的证据证明男方工作性质无法照顾孩子,其品行也明显不利于孩子的成长。况且男方将孩子抢走后未进行照顾,而是交由其母亲代为抚养。代理律师主张孩子自小由隗永梅带大,母女感情深厚,作为母亲熟悉孩子的起居饮食等生活习惯,了解孩子的性格。况且孩子年幼还是个女孩,与母亲生活更合乎人之常理。律师同时指出,男方用暴力抢走孩子,不让母女相见,中断了孩子与母亲的正常母女关系,这种行为应受到法律的制裁和道德的谴责,决不应因男方隐匿孩子而成为其抚养孩子的理由。但是法院却依然判决孩子由男方抚养。
【律师提示一】
此案是离婚诉讼中存在的子女抚养纠纷的典型案例。目前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在判决孩子由谁抚养时,有一种倾向即孩子现由谁照管,孩子就判给谁抚养,于是许多离婚夫妇为争得孩子的抚养权而在诉讼之前或诉讼期间实施暴力抢孩子。此案便是这种现象的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对子女抚养问题,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审判实践,需要考虑下列具体因素:
1、子女的年龄和性别;
2、子女的愿望及感情;
3、父母的职业及经济条件;
4、父母的道德品质及教育水平;
5、父母的性格及生活方式;
6、父母的愿望及感情等。
本案结合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女方抚养孩子将更有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和成长。
【案件背景二】
隗永梅不服
一审判决提起上诉。1998年12月18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改判孩子由隗永梅抚养,其丈夫每月给付子女抚育费230元至独立生活时止。隗永梅终于得到了孩子抚养权。二审法院的公正判决,维护了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
隗永梅终于与女儿团聚。
【律师提示二】
一审法院的判决显然有不当之处,典型地反映了离婚案件中在孩子抚养问题上存在着立法和执法的脱节,反映了婚姻家庭中妇女的被动地位和对暴力行为的无奈。但法律必竟是公正的,妇女不要轻易地放弃权利,要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作出坚持不懈的努力。
北京某工厂女工隗永梅,在1999年春节前夕终于与近在咫尺却分别一年半的年仅4岁的女儿相见,隗永梅激动得紧紧地抱着孩子,这场面即令人心酸又令人高兴。
隗永梅工作刻苦努力,待人谦虚谨慎,生活作风严谨正派,并且在工作上小有成绩。1990年与出租汽车常某相识,自由恋爱,并于1992年5月登记结婚。婚后两人居住在两居室的楼房中.
婚后,发现双方在性格上有很大的差异,并在共同生活期间因家庭琐事常常发生争吵.由于男方从事出租汽车职业,在家时间较少,双方缺乏沟通.1994年1月,隗永梅生下一个女儿,由于婚姻上的不幸,她对女儿关怀备至,多次放弃了参加娱乐的机会,为了照顾孩子甚至放弃了厂工会组织的黄金海岸的休养.
1997年3月9日,双方又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男方对隗永梅实施暴力,进行拳打脚踢,隗永梅被迫带孩子回了娘家居住.后虽经单位调解,但双方积怨已深,隗永梅认为感情已破裂,无和好可能,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7月27日,男方到隗永梅家附近隐藏,趁隗永梅母亲抱着小孩送客人的时候,对老人进行殴打,将小孩强行抱走.孩子是隗永梅生活的全部寄托,由于无法见面,日夜思念,多次通过报刊传媒表达自己的思念之情,感人至深.后法院驳回了离婚请求,隗永梅只好从娘家搬回,但夫妻感情仍然不和,分开居住,各住一室,并且男方仍然不让其见到孩子。在双方单位的调解下,他们达成了允许隗每周看望孩子一次的协议,但其丈夫仍拒绝隗永梅与孩子相见。
1998年4月法院再次审理了他们的离婚案。北京大学法律系妇女法律研究与服务中心为隗永梅提供了法律援助。在诉讼中,隗永梅提交了大量的证据证明男方工作性质无法照顾孩子,其品行也明显不利于孩子的成长。况且男方将孩子抢走后未进行照顾,而是交由其母亲代为抚养。代理律师主张孩子自小由隗永梅带大,母女感情深厚,作为母亲熟悉孩子的起居饮食等生活习惯,了解孩子的性格。况且孩子年幼还是个女孩,与母亲生活更合乎人之常理。律师同时指出,男方用暴力抢走孩子,不让母女相见,中断了孩子与母亲的正常母女关系,这种行为应受到法律的制裁和道德的谴责,决不应因男方隐匿孩子而成为其抚养孩子的理由。但是法院却依然判决孩子由男方抚养。
【律师提示一】
此案是离婚诉讼中存在的子女抚养纠纷的典型案例。目前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在判决孩子由谁抚养时,有一种倾向即孩子现由谁照管,孩子就判给谁抚养,于是许多离婚夫妇为争得孩子的抚养权而在诉讼之前或诉讼期间实施暴力抢孩子。此案便是这种现象的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对子女抚养问题,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审判实践,需要考虑下列具体因素:
1、子女的年龄和性别;
2、子女的愿望及感情;
3、父母的职业及经济条件;
4、父母的道德品质及教育水平;
5、父母的性格及生活方式;
6、父母的愿望及感情等。
本案结合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女方抚养孩子将更有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和成长。
【案件背景二】
隗永梅不服
一审判决提起上诉。1998年12月18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改判孩子由隗永梅抚养,其丈夫每月给付子女抚育费230元至独立生活时止。隗永梅终于得到了孩子抚养权。二审法院的公正判决,维护了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
隗永梅终于与女儿团聚。
【律师提示二】
一审法院的判决显然有不当之处,典型地反映了离婚案件中在孩子抚养问题上存在着立法和执法的脱节,反映了婚姻家庭中妇女的被动地位和对暴力行为的无奈。但法律必竟是公正的,妇女不要轻易地放弃权利,要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作出坚持不懈的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