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夫妻财产制与经济补偿
来源:六安离婚律师 网址:http://www.lalhlaw.com/ 时间:2016-11-21 15:11:36
摘 要:综观20年婚姻家庭领域出现的新变化、新问题,较多地反应在财产关系上,修改后的婚姻法对夫妻财产制度作了较大的修改,规定了夫妻财产的三种形式即法定财产制、个人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其中最具突破意义的是在夫妻财产约定制方面从法律上首次承认了家事劳动的价值,并在双方离婚时由此引致的经济补偿作为离婚救济制度之一,本文试对2001年修改后的《婚姻法》规定的夫妻财产制的考察,进而分析与经济补偿的关系及与类似的经济帮助、损害赔偿等制度的比较分析其特征,探求其在当代婚姻家庭中的价值追求和意义。
关键词:夫妻财产制 家事劳动 经济补偿 经济帮助 损害赔偿
一、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
夫妻财产制又称婚姻财产制,是规范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制度,是指规范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和处分,婚姻的对外财产责任以及婚姻终止与清算的法律制度。2001年修改后的《婚姻法》对1980年《婚姻法》的夫妻财产制作了很大改动,在对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确定的同时又对个人财产部分进行了规定,并对夫妻约定财产制进行了修改。
(一)夫妻共同财产制。
我国1980年《婚姻法》对夫妻共同财产采取,即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均归夫妻共同所有。这种婚后所得共同制符合当时的社会经济背景。但是,随着时市场经济的发展,个人收入的增加,公民权利意识的增强,这种过于强调双方共同性,而忽视一方独立性的夫妻财产制已越来越不适应市场经济社会的实际情况。因此,改后的《婚姻法》对这种夫妻共同财产漫无边际的范围进行了限定。根据修改后的《婚姻法》第17条的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主要有以下种类:⒈ 工资、奖金;⒉ 生产、经营的收益;⒊ 知识产权的收益;⒋ 除遗嘱或赠与合同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外的。关于继承或受赠的财产,1980年《婚姻法》及司法解释将一方或双方继承或受赠的财产均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将夫妻一方遗嘱继承的财产或受赠的财产确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不仅违背了被继承人、赠与人的意志,而且也容易造成一些居心叵测的人利用结婚、离婚来敛资聚财。因此,我国2001年《婚姻法》规定除遗嘱或赠与合同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外,继承或受赠的财产才为夫妻共同财产;⒌ 共同所有的财产。《婚姻法》在列举了上述夫妻共同财产外,再以“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涵盖列举的不周延。如夫妻共同财产与夫妻个人财产不明的,作夫妻共同财产的推定,以最大限度保护当事人的利益。
(二)夫妻个人财产制。
创设夫妻个人财产制是修改后的《婚姻法》的首创。新中国1950年《婚姻法》以来,从未有过专门关于夫妻个人财产制的规定,修改后的《婚姻法》建立夫妻个人财产制,填补了我国《婚姻法》的历史空白,适应了个人权利意识不断增强的现实,根据修改后的《婚姻法》第18条的规定,夫妻个人财产制有以下内容:1 一方的婚前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称《解释》),已于2001年12月21日起施行。在本《解释》中,关于一方婚前财产,婚后仍然归原所有人所有,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共同财产,符合物权法原理。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曾有过司法解释,规定一方婚前所有的动产和不动产,在结婚达到规定年限的,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对待。新司法解释否定了1993年司法解释,新规定杜绝了图谋对方财产,为耗时间而拒绝离婚的不良行为;2 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3 遗嘱或赠与合同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遗嘱或赠与合同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为夫妻个人财产是为尊重遗嘱人或赠与人行使财产处分权的意愿而作出的;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主要指一方基于学习、生活和工作的需要而购置由夫妻一方使用的财产。笔者认为,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以一方夫妻财产购得,自为一方个人财产无疑。但是。如果是以夫妻共同财产购得,而为夫妻个人财产则有不妥。随着经济水准的不断提高,个人专用的生活用品也不再表现为首饰、衣物等,电脑、小汽车已开始步入寻常百姓家,而这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为一方所有,显为不公,因此,生活用品的外延似应依赖于司法解释予以界定;5 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婚姻法》在列举了上述夫妻个人财产外,再以“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涵盖列举的不周延,以最大限度保护当事人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