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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农村青壮年劳动力走出家门打工挣钱,妻子留在原籍照顾孩子、赡养老人,一个被称之为“留守妇女”的特殊群体正在形成。她们忍受着与丈夫长年两地分居的孤寂,守着家中的“一亩三分地”,柔弱的双肩挑起全家的重担。然而,令人遗憾的是,她们的婚姻随着打工潮的涌起正在遭着前所未有的挑战。最近,笔者对所在法院今年以来审理的离婚案件情况作了调查分析,发现外出打工造成的离婚的案件呈不断上升趋势,占本院受理离婚案件总数的40.3%。比例之大前所未有。如何维系“留守妇女”家庭的稳定性,既是“留守妇女”要面对的一个棘手的问题,也是影响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社会问题。本文拟对“留守妇女”离婚案件的主要特点、深层次的原因及对策等问题进行研究探讨,以期对司法实践和构建和谐社会有所裨益。  一、当前“留守妇女”

离婚案件的主要特点:  

(一)“留守妇女”离婚案件的年龄,主要分布在25~45岁这个年龄段。这一年龄段的农村家庭,上有日益年迈的老人需要赡养,下有正在成长的孩子需要抚育,经济负担大,外出打工的男人较多。  

(二)要求离婚的大多数为外出打工者。分居的时间长了,打工一方和留守一方的收入差距变大,双方的条件也在发生变化,在这样的情况下,在外打工挣了钱的主动提出离婚的较多。较为常见为外出搞建筑工程承包的和搞建筑装璜的人。  

(三)大多数有“第三者”插足。长期分居造成生活寂寞,加之家庭责任感不强,一方在外手中有了钱就嫌弃家中的老婆,经受不住诱惑,感情上“另起炉灶”,婚姻亮起了“红灯”。  

(四)外出打工者隐瞒劳动收入。因丈夫长期在外,有的外出几年音信全无。由于对丈夫的收入状况不了解,一些“留守妇女”离婚时,无法申请财产补偿,自身的合法权益难以维护。我县一位姓陈的妇女,在与外出打工的丈夫离婚时,没有分到任何财产,丈夫声称“没有一分积蓄,家中财产随你挑”,陈女士拿不出任何共同财产的证据,看着空空荡荡的家,她只好带着孩子凄凉地回了娘家。  

(五)外出打工者昧心不承担“养家”的义务。有的打工者开始和家中还有联系,按时寄钱回家,渐渐地从经济上到生活上,对妻子儿女不管不问,把家里的一切都扔给了“留守妇女”,导致其身累心更累。  

二、当前“留守妇女”离婚案件上升的主要原因

(一)婚姻基础脆弱导致离婚。  有些青年男女婚前一见钟情,“闪电式”草率结婚,婚后为了生计不久丈夫即外出打工。因夫妻长期两地分居,“留守妇女”与丈夫联系较少,导致夫妻感情沟通交流较少,加上猜疑心理,导致感情淡化,结果往往以分手告终;  

(二)婚外情是破坏婚姻的“杀手”。  婚外情是近几年成为困扰现代家庭的一道解不开的畸形情结,它是家庭破裂的导火索,它使一个个家庭走向解体。尤其是外出打工者因道德观念不强、自身素质差,抑制不住外面花花世界的诱惑,易引发“包二奶”等见异思迁的不忠行为。在这一没有归宿的情感中,有很多人为此付出了沉重的代价。在我院审理的“留守妇女”的离婚案件中,涉及婚外情的就占离婚案件的85%,真正调解和好的还不到10%。  婚外情离婚案件的处理结果一般取决于受伤害一方所采取的态度。受伤害一方通常采取以下四种态度:一是忍无可忍,同归于尽。无论男女,对于爱人有“第三者”都是不能容忍的,他们往往把“第三者”视为仇敌,将爱化为仇恨。这在一定条件下,容易引起杀人、伤害等恶性刑事案件的发生;二是一刀两断,尽快解脱。多数夫妻会以离婚最终解决问题,自己累死累活地支撑家庭,对方却在外花天酒地,既然对方不忠于自己,也心灰意冷,对其死了心,长痛不如短痛,决意早日离婚冲出围城,及时找回自己的幸福,这不失为明智之举;三是互不干涉,各自寻乐。“你不仁,我也不义”,你在外“包二奶”,我在家也给你戴顶“绿帽子”,报复心理重于一切,但往往又容易造成他人家庭的婚姻危机;四是委曲求全,逃避现实。这是由于受害一方基于经济不能独立或其他家庭因素的考虑,即使对方有“第三者”,也会由于经济问题和对子女利益的考虑等原因,为了爱、为了家庭,只好忍气吞声,希望有朝一日对方能回心转意,重新回到自己身边,仍保持家庭的完整性。事实上,采用这种态度的女性较多。  

(三)思想观念产生分歧。由于一方外出打工,见了世面,外面的世界很精彩,很“容易被外面的世界看花了眼”;另一方则在家围着锅台、农田、老人和孩子转,造成了双方在思想观念上产生很大的分歧,感情起了变化,从而导致了离婚。  

(四)“留守妇女”不能正确处理与对方家庭成员间的关系,特别是婆媳关系。由于丈夫外出打工,家中缺少了“调节剂”,由婆媳关系恶化影响夫妻感情,导致离婚的案件也占一定的比例。 司法实践中“留守妇女”离婚的原因还有很多,如丈夫在外经商亏损负债,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在外沾染赌博、嫖娼等恶习屡教不改,乃至违法犯罪被判刑入狱的等等。  

三、遏制“留守妇女”离婚案件上升的对策  农民外出打工,目的就是想让家里的日子更好过,而因打工造成的“家将不家”,甚至是人间最宝贵的亲情和传统的婚姻美德都在渐渐远去,如果处理不好会影响社会的稳定,这不能不引起我们有关部门足够的重视。因而,面对快速上升的“留守妇女”离婚率,笔者认为,应当采取一定的对策加以控制:  

(一)严格把握离婚标准,依法保障离婚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法院要严格把握“留守妇女”离婚的标准,加大调解力度,尽量促进双方和好。确实要判决离婚的,应侧重保护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上,加大对恶意离婚者的制裁力度。要依法切实保护离婚妇女对子女的抚养权、探望权,尤其要做通对方的思想工作,使其认识到“子女的有利成长”比“占有子女”更为重要。同时,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中,应加大《婚姻法》的宣传力度,尽心、尽力为“留守妇女”提供法律援助,保护其合法权益。  

(二)在处理离婚案件时,应加大过错方的赔偿力度。  我国《婚姻法》第46条规定,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这是一条新规定,人民法院在办案过程中,已经开始适用,但因法律没有规定具体的赔偿数额,法院在适用时还有一些顾虑,对具体赔偿数额的把握上还比较谨慎,一般都控制在五千元以下,由于数额较小,对有过错方发挥不了制裁作用。笔者认为,赔偿数额的确定,应当根据有过错者的财产总额和适当比例(建议40%)来确定,当然,这还需要在立法上进行增补或通过司法解释来规定,以便各级法院统一执法尺度。  

(三)在夫妻财产分割方面,应加强对无过错方的保护。  离婚案件的无过错方一般在经济和社会地位上均处于弱势。根据现行《婚姻法》第47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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