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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小姐:夫妻双方同意协议离婚,且无子女、无财产分割。女方为中国籍,男方是美籍华人,此前是在广州市民政局登记结婚。这种情况下,如果男方不能回广州,有什么办法可以不经法院而办好离婚手续?


  广州市民政局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7号《婚姻登记条例》第三章第十条“中国公民同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据此,在民政局办理离婚的前提条件为双方本人亲自到场。所以,在一方不能到场的情况下,建议当事人在法院办理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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