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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心内容:婚内侵权是发生在夫妻之间,一方侵犯另一方的人身、财产等方面的权利,婚内侵权在婚姻法等相关法律上没有明确的规定,侵权行为必然导致侵权损害赔偿。下面。

  当前我国婚内侵权的现象愈来愈严重,呈现出复杂化和多样化的趋势,然而当前的法律制度无法为受害者提供最有效、最直接的救济。本文将从婚内侵权概念界定、我国婚内侵权现状以及立法现状、关于婚内侵权损害赔偿制度建议和想法对该问题进行分析论证。

  我国《婚姻法》是调整夫妻之间人身关系,财产关系的法律。同时对夫妻一方侵犯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后果都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也设立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但婚内夫妻个人财产的侵权问题却是婚姻法的一项空白,并没有关于婚内个人财产损害赔偿的制度。关于婚内侵权损害赔偿的确立和实施可以为司法机关解决有关婚内损害赔偿案件提供了法律依据,同时确定了婚内侵权损害赔偿原则,可以有效保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设立婚内侵权损害赔偿制度不仅符合我国婚姻立法的精神,而且可以更好调整夫妻之间的关系,维护家庭稳定和社会和谐。

一、婚内侵权概念界定

  根据《民法通则》规定,侵权行为可以界定为:行为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的财产权和人身权,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不法行为,以及以法律特别规定应当承当民事责任的其他侵权行为。婚内侵权赔偿作为侵权行为的一种,必须满足一般侵权行为的四个条件,即必须存在侵权行为、出现侵权事实、侵权行为与侵权事实存在因果关系、侵权人主观上有过错。婚姻关系是一种特殊的民事法律关系,对于夫妻这一特殊的民事主体之间的侵权,则婚内侵权是指男女双方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违背法律对夫妻权利义务的规定,由于过错对配偶实施了侵犯配偶人身权或财产权的行为,并造成了对方的人身、财产及精神方面的损害,而由过错方给予无过错方赔偿的法律制度。婚内侵权侵犯的权利有两种类型,一种是配偶权,基于男女缔结婚关系而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另外一种是作为平等的一般民事主体所享有的权利。

  二、我国婚内侵权现状以及立法现状

1、我国婚内侵权现状

  一是随着经济的发展,配偶与第三者同居,有外遇,在外有重婚行为等现象屡见不鲜。二是侵权是一个家庭内部的事情,受传统的“家丑不可外扬”观念的影响,往往受害者不愿诉说,甚至选择忍气吞声,以此维护夫妻的延续和婚姻的稳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为夫妻之间存在着合法的婚姻关系,其关系的特殊性很容易把婚内侵权行为视为普通的家庭矛盾,而往往忽视了婚内侵权行为的存在。

  《婚姻法》第46 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夫妻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同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一)》(以下简称《解释》)第29条第三款明确规定,“承担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夫妻;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人基于婚姻法第46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从上述婚姻法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实际上剥夺了夫妻婚内提起侵权诉讼的权利。

2、立法现状

  2001年我国《婚姻法修正案》中增设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对有关于离婚侵权损害赔偿做了初步认识和规定。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这是第一次将婚姻关系中因侵权造成损害的无过错方向侵权方主张赔偿写入了法律,填补了《婚姻法》在法律和现实中的空白,在初步发展中,有些局限性也随之出现:一条件过严,离婚赔偿请求权超过规定的一年诉讼时效;二范围过窄,请求事项只有四种情形;三代价太大,只有以离婚作为代价才能获得赔偿。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只是在特定情况下给予当事人的一种补救措施,而且仅在双方离异时适用。现实中很多家庭暴力受害方出于种种考虑不愿离婚,因而无法得到法律的救济,而施暴者也因此更肆无忌惮,严重干扰了正常的婚姻秩序和家庭社会的稳定。

  三、建立与完善我国婚内侵权损害赔偿制度

  要建立与完善我国婚内侵权损害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实施条件非常苛刻,当事人无法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及时地救济。同时事实上,在我国建立婚内侵权制度是有一定难度的。首先我国立法和理论界对婚姻本质的认识是见仁见智,实行的是以夫妻共同财产制为原则,以夫妻约定财产制为补充的婚姻财产法律制度。从上述中可尝试以下几种方法:

1、确立非常财产制。

  指依法律规定,一旦出现法定事由时,经夫妻一方申请由法院宣告,撤销原法定或约定的共同财产制,改设为分别财产制。如此一来,若婚内侵权行为出现就可实现损害得到赔偿。

2、开设特别账户。

  指由法院为受害人在银行开设专用账户,将从侵害方财产中划出的赔偿费用存入该专用账户中,并该账户仅能凭受害人的签章才可以提取存款,其他任何人不可以提取,且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此解决了执行困难,从而使婚内损害赔偿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可得到切实实施。

3、债权凭证制度。

  指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向申请执行人发放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用以证明强制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享有尚未实现债权的权利证书。借鉴《民事诉讼法》的债权凭证制度,人民法院在受害人执行申请后,发现侵权人无可供执行的个人财产时,及时向申请人发放债权凭证,待双方婚姻关系终止或被执行人因其他原因取得个人财产时恢复执行。这样,既保护受害方又制裁加害方,使其无法逃脱法律的制裁,从而可切实有效地解决婚内侵权损害赔偿问题。

4、第三方损害赔偿。

  指第三方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对方同居或结婚的,侵害了婚姻一方当事人的配偶权,即与有过错配偶实施了共同侵权行为,那作为被侵权人,当然可以向两个侵权人主张损害赔偿。既而第三方实施了侵权行为,理应承担侵权赔偿的连带责任,除非其主观上无过错则不符合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因此在此问题中也可以由第三方赔偿损害。

  这一制度对社会上第三方插足这种不道德的行为也是必要的制裁,从而弘扬良好的婚姻家庭道德,维护家庭的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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