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外交部关于办理出生、结婚和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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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居住在国外的中国公民要求办理结婚和离婚登记的案件日益增多,涉外婚姻问题也越来越受关注,本文介绍了涉外离婚的问题。各省、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公安局、外事办公室: 关于出具涉外亲属关系证明书的时间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在1974年1月31日〔74〕法办司字第4号批复中,曾经规定:“对那些因出境探亲或定居而要求出具亲属关系证明书的,应在公安机关批准后办理。”目前,各地公证处均按此规定执行。 但据我驻外大使馆和有关方面反映,美、法、荷兰等国规定,居住在这些国家的华侨和中国血统外籍人为来华探亲或其眷属去探亲和定居者,向当地移民局申办出、入境签证时,就需有我公证机关为其出具的出生、结婚或者亲属关系证明书,否则不予办理。我们原规定与某些国家的规定有矛盾,使申请人感到很为难。因此,他们建议:办理涉外公证与申请出境是两回事,似不应与批准出国或旅居国是否同意入境联系起来,只要申请人要求所证事项属实,便可出证。 我们共同研究决定如下: 一、凡为申请出、入境探亲或定居的华侨、中国血统外籍人和港澳同胞及其眷属,要求出具出生、结婚和亲属关系证明书的,可以在公安机关批准其出、入境之前办理。 二、人民法院或公证处,对申请人要机关对确认公证书效力问题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可分别向其上级主管机关请示共同协商解决。 三、公证机关按公证暂行条例第四条第十项的规定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该人民法院应当切实按照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办理。受理涉外婚姻案件时,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基本精神,并照顾到他们居住在国外的实际情况妥善处理。离婚栏目为您介绍了涉外离婚中的常见法律问题,希望对需要的朋友有所帮助。根据我国法律,我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的法律。在涉外婚姻案件的受理中,有许多不得不知的法律常识。离婚栏目为您介绍了涉外婚姻中的注意事项,尤其是涉外离婚的注意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