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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赔偿项目

来源:六安离婚律师 网址:http://www.lalhlaw.com/ 时间:2015-09-01 15:09: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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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婚姻法》首次对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作出规定。 该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具有弥补损失、抚慰精神、制裁和预防违法行为等三种功能。弥补受害人的损失,是损害赔偿的最基本功能。精神抚慰。则是基于一方有重大过错,导致离婚,给配偶带来巨大的精神创伤,因此要求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本身兼具经济补偿和精神抚慰性质,让受害人因精神损害而产生的痛苦、失望、怨恨与不满情绪获得心理上的慰藉。而且通过责令违法行为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对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等违法行为也能够起到制裁和预防作用。 基于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上述功能,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8条明确规定:“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该规定为受害当事人损害赔偿提供明确的范围标准,有利于统一司法实践中的离婚损害赔偿的标准,并有利于对当事人提供有力的保护。 本书将离婚损害赔偿项目分为人身损害赔偿项目、财产损害赔偿项目、与精神损害赔偿项目,分别展开论述。 第一节 人身损害赔偿项目 《婚姻法》规定的离婚损害赔偿的四种情形尤其是家庭暴力和遗弃、虐待家庭成员往往涉及到对人身损害的赔偿。对人身损害的赔偿除了《婚姻法》外,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法律与司法解释。 离婚损害赔偿所涉及的人身损害赔偿项目主要有: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生活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 ( 残疾者生活补助费 ) 、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本节的第十一项定期金与上述人身损害赔偿项目不能并列,而是作为一种赔偿方式,作为对一次性赔偿的补充。由于定期金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新规定的制度,所以本书将其放在最后一项进行说明。

          一、医疗费 ( 一 ) 概念 医疗费,是指离婚案件中无过错方因对方配偶存在《婚姻法》第46 条规定的妨害婚姻家庭关系的违法行为造成自己人身损害,接受医学上的检查、治疗与康复训练所必须支出的费用。它不仅包括已支付的医疗费用。还包括将来的医疗费用,例如为了恢复器官功能而进行训练所支付的康复费、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 后续治疗费,是指对损伤治疗后体征固定而遗留后遗功能障碍需要再次治疗的费用或伤情尚未恢复需要二次治疗所支付的费用。( 二 ) 相关法律与司法解释的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119条 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 试行) 》 144. 医药治疗费的赔偿,一般应以所在地治疗医院的诊断证明和医药费、住院费的单据为凭。应经医务部门批准而未获批准擅自另找医院治疗的费用,一般不予赔偿;擅自购买与损害无关的药品或者治疗其他疾病的,其费用则不予赔偿。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17条第1款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第19条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二、误工费 ( 一 ) 概念 误工费,是指离婚案件中无过错方因对方配偶存在《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妨害婚姻家庭关系的违法行为造成自己人身损害,从遭受伤害到完全治愈这一期间,因无法从事正常的工作或者劳动而失去或减少的工作、劳动收入的赔偿费用。 ( 二 ) 相关法律与司法解释的规定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119 条 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 ( 试行 ) 》 143. 受害人的误工日期,应当按其实际损害程度、恢复状况并参照治疗医院出具的证明或者法医鉴定等认定。赔偿费用的标准,可以按照受害人的工资标准或者实际收入的数额计算。 受害人是承包经营户或者个体工商户的,其误工费的计算标准,可以参照受害人一定期限内的平均收入酌定。如果受害人承包经营的种植、养殖业季节性很强,不及时经营会造成更大损失的,除受害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外,还可以裁定侵害人采取措施防止扩大损失。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17条第1 款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第20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三、护理费 ( 一 ) 概念 护理费,是指离婚案件中无过错方因对方配偶存在《婚烟法》第46条规定的妨害婚姻家庭关系的违法行为造成自己人身损害,就医治疗中,因缺乏生活自理能力而需要雇用专人进行生活护理的费用。 ( 二 ) 相关法律与司法解释的规定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 ( 试行 ) 》 145. 医院批准专事护理的人,其误工补助费可以按收人的实际损失计算。应得奖金一般可以计算在应赔偿的数额内本人没有工资收入的,其补偿标准应以当地的一般临时工的工资标准为限。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17条第1款、第2款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第21条 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第32条 超过确定的护理期限、辅助器具费给付年限或者残疾赔偿金给付年限 , 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继续给付护理费、辅助器具费或者残疾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赔。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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