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离婚成功案例
来源:六安离婚律师 网址:http://www.lalhlaw.com/ 时间:2015-09-11 11:09:05
2011 年6月,原告于女士找到张延涛律师,委托代理她的涉外离婚案件。张律师经过详细询问于女士,了解到以下情况:2008年于女士跟某日籍男子登记结婚,但双方只是在大连短暂共同居住过一段时间。后来,该日籍男子回到了日本,刚开始双方偶尔还有电话联系,后来由于该男子变更了电话和住址,导致于女士联系不到他了。考虑到这样的婚姻名存实亡,所以于女士就想离婚,但听说涉外离婚比较麻烦,且联系不上对方,也是比较担心。
张律师详细了解了于女士的情况后,为于女士分析了本案的优弊点:由于是涉外案件,所以涉外送达方面要比国内复杂一些,由于是离婚案件,所以在被告是否出庭方面也较国内不好操作;但双方婚后无子女,无共同财产,分居异国等等都是本案的有利条件。在综合分析案情的基础上,张律师为于女士制定了一个确实可行的诉讼方案,并根据住所和户籍的不同,在立案时选择了对于女士更有利的管辖法院。
经法院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原被告婚后,共同生活时间短暂,且国籍和生活习惯不同,无稳固的婚姻基础,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依法准予原被告离婚。
该涉外离婚案件自张律师接受于女士委托后至法院下达离婚判决,前后只有8个多月的时间,且是一次性判决离婚,作为涉外离婚案件,诉讼时间已经是很短的了。可以说,在一定程度上,比国内离婚的案件都要快。
张律师详细了解了于女士的情况后,为于女士分析了本案的优弊点:由于是涉外案件,所以涉外送达方面要比国内复杂一些,由于是离婚案件,所以在被告是否出庭方面也较国内不好操作;但双方婚后无子女,无共同财产,分居异国等等都是本案的有利条件。在综合分析案情的基础上,张律师为于女士制定了一个确实可行的诉讼方案,并根据住所和户籍的不同,在立案时选择了对于女士更有利的管辖法院。
经法院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原被告婚后,共同生活时间短暂,且国籍和生活习惯不同,无稳固的婚姻基础,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依法准予原被告离婚。
该涉外离婚案件自张律师接受于女士委托后至法院下达离婚判决,前后只有8个多月的时间,且是一次性判决离婚,作为涉外离婚案件,诉讼时间已经是很短的了。可以说,在一定程度上,比国内离婚的案件都要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