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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孩子对一个家庭来说非常重要。如果夫妻选择离婚,除了财产分割之外,最重要的是确认抚养孩子的权利。在我国法律中,女性离婚后抚养孩子需要争取什么条件?接下来由小编为您解析这一相关方面问题,如果您还有什么其他问题的话,欢迎到本站相关专业的律师进行专业领域的问题解析。

 

                            

  一、民法典中离婚后女方要争取什么条件才能抚养孩子

  离婚后女方想要抚养权的,依照最有利于子女成长原则确定抚养权,2周岁以下的,一般由女方抚养,2周岁以上的,谁有利于子女成长,由谁抚养。子女8周岁以上的,尊重子女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离婚后的父母子女关系】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二、争夺抚养权需要什么样的证据

  现实中,分开的父母往往会就子女的抚养权问题争论不休、僵持不下。此时,双方都想要子女抚养权的话,则就只能由法院作出判决。而对于父母来讲,收集相关证据证明自己比对方拥有更好的抚养条件是很重要的,到底这个抚养权证据怎么收集?多数案件存在争夺孩子抚养权问题。此时,最好是聘请婚姻家庭方面的律师为好,因为婚姻律师一般不考虑您是出于何种原因争取孩子抚养权的,而只考虑如何达到委托人的目的。这里就争取子女抚养权取证问题提请您注意以下几点:

  1、双方基本条件的取证。离婚案件中夫妻双方的基本条件,如工资、文化学历等一般差距不大,但这并不表示就没有差距,比如直接抚养方的思想品质,会直接影响下一代的健康成长。因此,取得这一方面的证据,是比较重要的。

  2、双方父母基本条件的取证。很多时候,孩子特别对于学龄前儿童,不是夫妻一方带,而是一方的父母带。因此,孩子以往的生活环境,以及长期带孩子的父母的意见及身体情况,往往也是影响孩子抚养权的一个重要方面。

  3、孩子生活环境方面的取证。离婚案件中孩子抚养问题的处理原则,是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如果双方离婚,但有一方距离学校较近,或生活小区成熟,对孩子入学、生活最为有利,当然得到孩子抚养权的可能性就会更大。

  4、孩子的意见相当重要。十周岁以上的孩子一般对于离婚的含义及后果都基本了解,所以在一般情况下,法院会认真听取十周岁以上孩子的意见。在离婚前或离婚过程中,做好孩子的思想工作,使孩子愿意随对其最为有利一方抚养。

  案例:

  郭女士与张先生因性格不合、感情破裂,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经开庭审理,判令原被告离婚,3周岁的婚生女萱萱(化名)由原告郭女士抚养,被告张先生每月给付子女抚养费2000元直至萱萱18岁时止,同时判令郭女士允许张先生每月探视女儿2次,每次8小时。判决生效后,被告张先生未按判决给付抚养费,郭女士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法院向张先生发出执行通知,要求其履行义务但张先生称:由于郭女士也没有依据判决书允许他探视孩子,所以见不到孩子就不给钱。法院向张先生释明,对于判决中的义务部分,其必须履行;对于权利部分,如郭女士不允许探视,张先生也有权申请强制执行,但郭女士不允许张先生探视女儿不能作为不履行给付抚养费义务的抗辩理由。最终,法院扣划了张先生的工资。抚养费案件执行完毕,张先生就探视权另行申请了强制执行。

  评析:《民事诉讼法》第212条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即义务方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对方当事人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同时,作为民事主体,其也有选择放弃该民事权利、不申请执行的权利。互负义务的,一方不履行义务不能作为另一方不履行义务的抗辩理由。因此,本案中张先生应当履行给付抚养费的义务,对于郭女士不让其探视女儿,张先生可以另行申请强制执行,而不能以此为由拒绝履行抚养费义务。

  在我国法律中,离婚后女方想要抚养权的,按照最有利于子女成长的原则确定抚养权。2岁以下的一般由女方抚养,2岁以上的由谁抚养。8周岁以上的儿童,尊重他们的意见,以上就是相关知识,希望可以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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