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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起因离婚后怀疑长子不是其亲生儿子所引发的抚养关系纠纷案,日前由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不公开开庭审理,法庭依据“DNA”亲子鉴定结论依法变更了原子女抚养关系。

  原告王某系利辛县某镇居民。1990年2月,王某与青年张某登记结婚,由于感情不合,于2001年经法院调解离婚,并对子女抚养达成协议:长女由张某 抚养,长子由王某抚养。离婚后,被告张某便四处散布说:“王某所抚养的孩子不是其亲生的,另有其主。”王某逐产生怀疑,2002年5月26日,王某带长子 到利辛县人民医院做血型检验,长子血型为“0”型。同年6月5日,王某又带长子到安徽省计划生育科学技术研究所要求鉴定长子与其是否是亲生血缘产关系。6 月8日,安徽省计划生育科学技术研究所做出鉴定结论:长子与王某无亲生血缘关系。王某逐一纸诉状将张某告上法庭,要求变更抚养关系,长子由张某抚养。庭审中,被告张某则辩称:原告王某在长子出生好几年未提出异议,现以长子不是其亲生,要求变更抚养关系,无法无据,应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认为,安徽省计划生育科学技术研究所做出的亲子鉴定结论是具有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具有真实性,予以认定,原告要求变更长子由被告张某抚养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遂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意见》有关规定,判决长子由被告张某抚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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