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个人债务的界定是怎样的
来源:六安离婚律师 网址:http://www.lalhlaw.com/ 时间:2023-07-03 10:07:41
夫妻个人债务是指夫妻约定为个人负担的债务或者一方从事无关家庭共同生活时所产生的债务。那么,夫妻个人债务一般如何认定?接下来由六安离婚律师为您解析这一相关方面问题,如果您还有什么其他问题的话,欢迎到六安离婚律师进行专业领域的问题解析。
一、夫妻个人债务的界定是怎样的
夫妻个人债务一般是指男女一方在婚前所欠的债务,婚后与共同生活无关的为满足个人欲望而挥霍享受所负的债务。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个人债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扶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5、对于夫妻单独所负的债务,应由本人以个人财产清偿,如果负债一方确无实力偿还的,也可以说服他方代为偿还,但必须以自愿为原则,不得强制一方为他方清偿债务。但是,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确实用于维持家庭共同生活的,应属共同债务。
6、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二、夫妻共同债务怎么认定
1、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的债务;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或者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经营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负的债务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2、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3、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4、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案例:
2015年4月14日,杨某与甲公司签订《借款合同》一份。杨某向甲公司借款13万元,并约定了还款期限和利率。杨某和薛某系夫妻关系,二人于1988年7月1日结婚。杨某到期未按照约定偿还借款,甲公司起诉要求杨某和薛某共同偿还借款并支付利息。一审审理过程中,杨某辩称该13万元系分成款并非借款,但未提供证据证实。薛某明确表示该笔借款发生于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如果杨某确实拖欠甲公司借款,其同意共同偿还。一审判决二人共同偿还上述借款及利息后,杨某和薛某提起上诉,并提供录音及文字整理材料各一份,证明该13万元系杨某与案外人孙某合伙的分成款。二审审理过程中,薛某再次表示如果杨某确实拖欠甲公司款项,其愿意承担还款责任。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尽管杨某在本案诉讼期间一再声称其在签名时没有看过签名页中已有的相关内容,但杨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其应知晓签名的法律意义。如果杨某对自己的签名持有不审慎的态度,相关法律后果只能由其自行承担。现借款合同约定的期限已到,杨某应按照约定还本付息。鉴于薛某在一、二审期间均明确表示如果杨某确实对外欠款,其愿意对此承担还款责任,且现有证据可以证明所涉借款发生在杨某和薛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审法院将系争借款13万元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并判决杨某与薛某向甲公司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并无不当。
案例:李某为经营罗底生意,与妻子刘某共同向银行贷款40万元,并由二人签字。在经营过程中,李某购买罗底共欠付于某74万元,并由李某出具欠据为证。于某起诉要求确认该债务为李某与刘某夫妻共同债务,并由其二人共同偿还。
法院审理查明,李某为无注册个体经营,主要为购买罗底后倒卖,自身并不加工,但其一个人忙不过来时,刘某经常力所能及地为李某提供送货、电话通知、看货等帮助,刘某在李某经营罗底生意的十余年期间并未工作、无其他收入。由此,法院认定,李某虽以个人名义出具欠据,所付债务亦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但该债务系因经营罗底生意所欠,且综合二人共同从银行贷款用于罗底生意、刘某参与李某的罗底生意、刘某没有其他收入等情况看,刘某与李某共同经营家庭的罗底生意,该债务为双方共同债务,应由二人共同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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