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人离婚如何分割财产?
来源:六安离婚律师 网址:http://www.lalhlaw.com/ 时间:2022-02-18 10:02:05
由于军婚的特殊性,关于军婚诉讼的法律规定也不同于一般的婚姻诉讼。法律的这一特别规定,意在更好地保护军人权益,维护军人婚姻家庭的稳定和谐。那么,军人离婚如何分割财产呢?接下来由小编为您解析这一相关方面问题,如果您还有什么其他问题的话,欢迎到本站相关专业的律师进行专业领域的问题解析。
法律对军人离婚分割财产是如何规定的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规定,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离婚时,应确定为军人个人所有。
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额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一般由夫妻平均分配。“平均值”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70岁与军人入伍时的实际年龄差额。
2、《军队人员住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计入个人账户的住房资金,属于军队人员个人所有。
这不表示住房补贴是军人的个人财产。这样规定是考虑国家实行住房补贴的目的是确保军人住房,具体到夫妻双方如何处理这部分财产,应由双方约定或按国家的法律进行规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属于应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据此,军人的住房补贴应属夫妻共同财产。在双方离婚时,一般应由夫妻平均分配。
军人由于履行特殊义务,他们除日常工资外,还包括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复员费、转业费等。
军人离婚时这些财产如何分配,必须先分清哪些财产属夫妻共同财产,哪些属个人财产。个人财产各自所有,共同财产一般平均分配。
军人所获住房补贴的分配
目前部队发放的住房补贴是否属个人财产,法律上没有明文规定。
住房补贴指军队以货币形式给予军职以下军官、文职干部和士官住房消费的经济补偿。《军队人员住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计入个人账户的住房资金,属于军队人员个人所有。
这不表示住房补贴是军人的个人财产。这样规定是考虑国家实行住房补贴的目的是确保军人住房,具体到夫妻双方如何处理这部分财产,应由双方约定或按国家的法律进行规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属于应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据此,军人的住房补贴应属夫妻共同财产。在双方离婚时,一般应由夫妻平均分配
军人伤亡保险金等财产的分配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3条规定: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离婚时,应确定为军人个人所有。
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分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4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前款所称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
依照上述司法解释规定的计算方法,复员费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部分=复员费总额/(70-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夫妻关系存续年限。
军人离婚与其复员转业并不一定同步进行,此时军人的配偶只享有对复员费、转业费的期待权,将来一旦军人复员后转业,其原配偶可以请求分割复员费、转业费。
军人离婚财产中哪些归属军人个人财产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都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共同共有处理权,因此,人民法院如认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为夫或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时,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军人离婚案件中判断某一项财产是否为军人一方个人财产的标准是该财产是否具有严格的专属于军人特定身份的性质。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规定,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离婚时,应确定为军人个人所有。
(2)对一次性发放给军人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的分割问题,既考虑军人的服役年限,又考虑双方结婚的年限,公平合理地处理,即将发给军人的上述费用按年份平均分成若干等份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对应的款项,为夫妻共同财产,其余的部分为军人个人财产。具体的划分方法是:用人均寿命七十岁减去军人入伍时的实际年龄,算出军人自参军至七十岁的期间,把国家发给的一次性费用除以前面计算的期间,平均分为若干份,每一份所对应的份额即为军人自入伍后每年所应当得到的费用。
案例:
【案情】
高某与李某系夫妻,高某为现役军人,李某在当地一家公司上班。二人于1999年结婚,2001年高某在执行任务时受伤,身体落下残疾。刚结婚时夫妻关系尚可,后因家庭琐事感情逐渐破裂。2013年9月,双方在协商后决定离婚。协商中,夫妻二人对孩子的抚养权问题无异议,但就婚后共同财产的分割产生了较大的争议。双方争议的重点集中在高某婚后个人所得的部分财产上:一套婚后由高某父母出资给他们购买的婚房;高某的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将来复员后的复员费等一次性费用和军人住房补贴等这些特殊财产。双方争执不下,最后对簿公堂。
【分歧】
第一种观点认为,高某与李某已结婚多年,只要是二人婚后所得,无论是婚后高某父母给他们购买的婚房,还是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复员费等特殊财产,都应当界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第二种观点认为,婚房是由高某父母出资所买;伤残补助、医药生活补助费、复员费等为特殊财产,是基于高某特定的军人身份所获得,这些都应该属于高某婚后个人财产,离婚时无需分割。
第三种观点认为,高某婚后财产组成比较复杂,高某父母出资购买的婚房,高某的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复员费、军人所获的住房补贴等,在离婚时应区别对待。
【评析】
笔者同意第三种观点。军人婚姻关系中的财产权,是军人民事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军人一方,婚后所能获得的财产,不仅包括工资等一般性的收入,还包括基于军人特定的身份所能获得的特殊财产。因此,在军人离婚分割财产时,应充分考虑其构成的复杂性。
我国婚姻法对于婚后夫妻财产的归属规定非常明确,即除双方另有书面约定的除外,婚后收入一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同时又列举了例外的情形,如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属于婚后个人财产。此后的司法解释,对军婚中的财产作出进一步的规制。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三条规定,军人的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等属于个人所有。可见,婚后取得财产可以归配偶一方所有。在旧婚姻法中,曾确立夫妻一方婚前财产,可因夫妻关系的延续转化为共同财产的制度。但随着2001年婚姻法的修改,这一制度已不再适用。婚姻法司法解释(一)对此问题也予以明确,婚姻法所确定的归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本案中,高某与李某虽然结婚多年,但其婚后的收入并不都是夫妻共同财产,而个人财产部分也不会因夫妻关系的存续转化为共同财产。因此,第一种观点不正确。
持有第二种观点的人,夸大了作为军人一方婚后个人财产的范围,没有厘清军人婚后财产之间的异同。首先,高某夫妇婚后父母出资所购买的住房,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关键要看高某父母购房时的真实意思。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这也表明,高某结婚后父母出资购买的住房,只有其父母明确表示赠与给高某的除外,都应认定为高某与李某的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原则上二人等分。其次,高某将来的复员费等一次性费用,也须全面考虑。因为其既涉及高某个人所有财产,又会涉及到夫妻共同财产。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四条的规定,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来计算,所得额为夫妻共同财产。可见,复员费等一次性费用中,婚前与离婚后的部分为军人一方个人所有,夫妻存续期间的部分为夫妻共同共有,只有这部分财产在离婚时需要分割。
同时,还应注意,高某离婚时虽然尚未复员或自主择业,但不意味李某丧失对这笔费用主张分割的权利。该权利为期待权,无论高某何时复员或转业时,李某都可请求分割该笔费用。至于住房补贴,根据军队内部的相关规定,虽然要计入军人一方个人账户,但这并不表明住房补贴等属于军人婚后个人财产。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一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故军人婚后的住房补贴与一般公民婚姻中的住房补贴一样,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可见,高某婚后所获得的财产,既有归个人所有的部分,也有属于夫妻二人共同共有的部分,还有一部分财产则须依据夫妻存续的时间按一定标准分配。所以,第二种观点也是错误的。
综上,笔者认为第三种观点正确。高某与李某二人军婚中的财产关系,较一般婚姻关系更为复杂。对于高某婚后个人所得财产的分割,应综合考虑。具体来看,婚后高某父母给他们购买的婚房,要按照购房时父母的真实意思来判断,除了明确赠与高某的以外,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而高某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婚前与离婚后的复员费等一次费用,应为个人财产,离婚时无需分割。此外,高某婚姻存续期间的复员费、住房补贴等为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原则上由夫妻等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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