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文集

律师文集

您当前的位置: 六安离婚律师 > 律师文集 > 子女抚养>正文
分享到:0

         在男女双方结束婚姻关系时,就要对其共同财产进行财产分割,对于已有子女的离异家庭,子女抚养权的获取也是不可避免的问题,这时就存在着子女抚养、抚养费与探望权的权义分配。当子女抚养不能让离婚双方达成一致时,就需要法院的受理和审判。其中,在子女抚养问题中主要有以下几个热点问题:

         一、非婚生的子女抚养问题

         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依照《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对非婚生子女的抚养应遵循这样一个原则:非婚生子女同婚生子女一样,同是父母双方的子女,应由父母双方共同承担抚养教育的义务。实践中,有这样几种情况:

        1、若非婚生子女由生母实际抚养,即与生母共同生活,那么,非婚生子女的生父应负担子女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负担多少、负担的方式,应根据子女的生父和生母的经济状况,先由父母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拒绝履行抚养义务的,非婚生子女或其生母可诉请法院以判决的形式强制非婚生子女的生父依法履行抚养义务。

        2、非婚生子女的生母与他人结婚的,若继父愿意负担该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的,则生父的抚养费和教育费可酌情减少或免除。若继父不愿意负担,则生父应支付的抚育费不能减免。

        3、当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母将他(她)送与他人收养时,那么他(她)与收养人之间形成法律拟制的父母子女关系,这时,该非婚生子女由养父母抚养,其与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消除,其生父母不再负担抚养义务。

        4、如果非婚生子女的生父要求该子女与其共同生活,即要求实际抚养该子女时,可与该子女的生母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请求法院作出处理。法院应根据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成长的原则,并考虑双方的具体情况确定由何方抚养。在非婚生子女有识别能力的情况下,还应征求该非婚生子女的意见。若法院审查后确定由生父实际抚养该非婚生子女,那么,该非婚生子女的生母应负担该子女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直至该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二、 继父母离婚后对继子女是否享有抚养权的相关案例

         王先生与李女士于1995年登记结婚。结婚时李女士已经有了儿子小亮,婚后未再生育子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二人因性格不和及生活琐事经常发生矛盾,李女士于2000年离家出走,双方分居至今。妈妈走了,小亮却得到了王先生的悉心照料,不论是生活和教育,都照顾得无微不至。李女士回来后,起诉离婚并要求抚养小亮,王先生也同意离婚,但并不希望离开小亮,而小亮也非常喜欢这位没有血缘关系的“爸爸”,所以,王先生向崇文区法律援助中心咨询,他能否取得小亮的抚养权?

  崇文区司法局解答:婚姻关系应以感情为基础,李女士因婚后与王先生性格不和等原因,自2000年长期离家不归,双方分居多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双方可以离婚。对于子女抚养问题,应本着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和保护子女合法权益的原则处理。本案中,只要涉及继父母是否享有抚养权的问题,应从以下方面考虑:

  1、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并不必然产生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只是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形成抚养教育关系,他们之间才产生与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一样的关系。我国立法对如何认定抚养教育关系的成立没有作具体规定,但通常在以下两种情况下可以认定为抚养教育关系成立:

  (1)继子女与继父母长期共同生活,继父或继母负担了继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继子女受继父或继母的抚养教育;

  (2)继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虽主要由生父或生母负担,但与继父或继母长期共同生活,继父或继母对继子女进行了生活上的照料和教育。本案中,在小亮生母李女士与其继父王先生结婚的十年中,及其生母离家出走的几年中,其继父王先生承担起了抚养教育小亮的义务,他们之间形成了抚养教育关系,产生了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和歧视。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可见,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应当等同于父母与子女间的权利义务。据此,继父母离婚后对与之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子女享有抚养权是不言而喻的;对应的,继子女可以选择要求亲生父或母抚养,也可以要求继父或继母抚养。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意见》第十三条规定:“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母抚养。”根据这一规定,可以明确继父母离婚时,继子女既可以由生父或生母抚养,也可以由继父或继母抚养,只是在继父或继母不同意抚养的情况下,才应由生父或生母抚养。本案中,小亮长期受王先生的抚养教育,双方已经形成抚养教育关系,且李女士离家出走对小亮不尽抚育义务,母子感情已经疏远。小亮自己也提出要求由王先生抚养,不同意由其生母抚养,王先生也表示愿意抚养小亮,故小亮由王先生抚养比较有利。从保护小亮的合法权益及有利于其身心健康成长出发,小亮由王先生抚养是恰当的。

        三、对于夫妻一方的私生子,另一方是否仍旧有抚养义务?

         《妻子不应当承担丈夫私生子的抚养义务》

       四、子女的抚养费的执行

            抚养费的执行一向是比较琐碎的工作,最常见的抚养费纠纷是父母离婚后对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和未成年子女抚养所支付的费用的纠纷,其次是被抚养人父母死亡,其祖父母、外祖父母及兄姐所应支付的费用的纠纷。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费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为抚养费的执行提供了依据和保障……

        

扫一扫关注六安离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