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离婚律师讲述 夫妻个人债务和共同债务的法律问题
来源:六安离婚律师 网址:http://www.lalhlaw.com/ 时间:2023-06-02 15:06:16
夫妻个人债务是指夫妻约定为个人负担的债务或者一方从事无关家庭共同生活时所产生的债务。夫妻个人债务是相对于夫妻共同债务而言的。那么,夫妻个人债务该怎么认定?接下来由六安离婚律师为您解析这一相关方面问题,如果您还有什么其他问题的话,欢迎到六安离婚律师进行专业领域的问题解析。
一、夫妻个人债务该怎么认定
1、夫妻个人债务的认定:夫妻一方婚前所负的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用于个人且收入也未用于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合理的个人开支而产生的债务;、双方约定由个人偿还的债务;其他依法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2、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二、夫妻一方不承认共同债务怎么办
1、夫妻一方不承认共同债务的,另一方可以通过收集可以证明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证据进行说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有夫妻共同签字或者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或者是一方负担的在婚姻存续期间用于家庭日常生活的债务。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案例:
2015年4月14日,杨某与甲公司签订《借款合同》一份。杨某向甲公司借款13万元,并约定了还款期限和利率。杨某和薛某系夫妻关系,二人于1988年7月1日结婚。杨某到期未按照约定偿还借款,甲公司起诉要求杨某和薛某共同偿还借款并支付利息。一审审理过程中,杨某辩称该13万元系分成款并非借款,但未提供证据证实。薛某明确表示该笔借款发生于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如果杨某确实拖欠甲公司借款,其同意共同偿还。一审判决二人共同偿还上述借款及利息后,杨某和薛某提起上诉,并提供录音及文字整理材料各一份,证明该13万元系杨某与案外人孙某合伙的分成款。二审审理过程中,薛某再次表示如果杨某确实拖欠甲公司款项,其愿意承担还款责任。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尽管杨某在本案诉讼期间一再声称其在签名时没有看过签名页中已有的相关内容,但杨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其应知晓签名的法律意义。如果杨某对自己的签名持有不审慎的态度,相关法律后果只能由其自行承担。现借款合同约定的期限已到,杨某应按照约定还本付息。鉴于薛某在一、二审期间均明确表示如果杨某确实对外欠款,其愿意对此承担还款责任,且现有证据可以证明所涉借款发生在杨某和薛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审法院将系争借款13万元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并判决杨某与薛某向甲公司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并无不当。
案例二杨某和丁某于2008年1月登记结婚。二人均系公司员工,二人年收入约15万元。2010年9月,杨某母亲突然病重,杨某救母心切,向多位朋友借款,其中,自文某处借款5万元。杨某因照顾母亲丢了工作,难以偿还借款。文某提起诉讼,要求杨某和丁某共同偿还借款5万元。丁某认为,杨某借款自己并不知情,并且杨某是为了救母,并非为了夫妻共同生活所需,不应由其承担偿还责任。在此案例中,杨某借款是为了救治自己的母亲,虽由其个人签名,但赡养老人是其夫妻共同的义务,从二人的年收入与借款金额比较、借款前后直至文某起诉后双方关系仍然很好等情况看,该笔款项应认定为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从上述可以知道,夫妻个人债务的认定是夫妻一方婚前所负的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用于个人且收入也未用于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合理的个人开支而产生的债务;、双方约定由个人偿还的债务;其他依法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如果有什么问题,您可以找相关六安离婚律师帮忙处理,以上就是相关知识,希望可以帮助大家。